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关于企业用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读
一.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疫情期间,企业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员工复工,员工怕感染不来上班,怎么办?
如果员工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来上班,仅仅是因为担心被传染,无其他客观原因,企业应先向员工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关于员工旷工处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