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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 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诉讼时间的影响

点击次数:637 次  更新时间:2020-04-03


一、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企业不能起诉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企业不能起诉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针对此次疫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上诉,上诉期应当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如某公司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满意要上诉,但因交通管制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该企业首先可以先电话联系人民法院,征询是否有其他便捷途径提交上诉材料;若无法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则应在交通恢复后十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

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也应在时效截止日之前的6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也应在时效截止日之前的6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也从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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