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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 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

点击次数:668 次  更新时间:2020-04-03

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

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

问题:新冠肺炎病毒期间,公司要求上班,上班路上或者在公司感染肺炎是否算工伤?

  根据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按对象进行分类讨论:

第一类:从事新冠肺炎病毒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类:非从事新冠肺炎病毒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一、 对于非从事新冠肺炎病毒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结论:复工路上或者在公司期间感染肺炎不宜认定为工伤,

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上可知想要证明工伤事故需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工作原因引起“,而新冠肺炎潜伏期长,传染场所存在不确定性,且传染途径多样,坐地铁,拿外卖,按电梯都可能感染,因此难以认定为工伤。

而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接触了一个路人,路人把病毒传染给了他,就不属于“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综上所述,公司职工上下班途中被路人传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既不属于事故伤害,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对于从事新冠肺炎病毒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结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这次疫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理由如下:人社部及国家卫健委早在疫情初期就联合发了一则通知:

通知中涉及的主体对象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包括警务人员,清洁人员、居委会人员及各行政机关中下沉社区的工作人员。

综上,对于新冠肺炎这种疾病造成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标准应当对应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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