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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下的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

点击次数:512 次  更新时间:2021-05-18

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下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据前述法律条文,可知首先应判断该经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若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的,不论追认的形式如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无共同签字或追认,则应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能够证明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公司,即为夫妻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如何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若夫妻团体被嵌入企业经营组织的框架内,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管理、参与经营管理或者具有相应的外观表象,一方对外所负之债用于投资该企业,相对方基于经营管理的原因对此明知或应知,可以推定该负债所获利益系家庭利益,该方配偶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反,若举债方配偶并不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如夫妻一方将其所借之款实际用于金融投资或转借他人以谋取利息,或者用于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公司等,由于另一方配偶对此可能完全不知情,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能请求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确是为家庭利益。

比如,公司股东或者企业合伙人为夫妻二人(夫妻企业),或者夫妻双方均系公司控股股东或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或监事等重要职位(包括担任隐名控制人的情形)。在此类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参与经营,若举债一方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而获得的资金投资或者转借给公司或合伙企业,举债方配偶作为参与企业共同经营的重要成员,应当知晓该负债的用途。除非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该获益必然属于家庭利益。因此,于此情形所负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一方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部门的负责人,其配偶参与经营的,若该负责人将对外所负之债用于工程建设,也应推定另一方配偶知晓该负债所获利益属于家庭利益,此种所负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因经营形成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通常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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