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返还婚前彩礼的处理
离婚后要求返还婚前彩礼的处理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6号,李某和前妻于某在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后打算离婚。但二人在婚前彩礼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李某认为这份彩礼是其父母省吃俭用的积蓄,父母的生活也为此变得非常拮据,既然离婚了,前妻就应该退还彩礼;于某则认为彩礼应该属于她,拒不退还。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
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是否应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结婚之后,只有符合“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之一的,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李某认为给付彩礼后其父母生活变得非常拮据,但“非常拮据”是否达到了法院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才是李某能否取得返还彩礼的关键。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指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条件来说,生活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综上所述,若李某父母因为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那么于某应当返还彩礼;否之,则于某可以不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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