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国外如何离婚?
【案情概述】
王某与张某均系中国公民,自2017年8月8日婚后,双方同居生活不到3个月,王某便因工作前往他国,至今仍未归国。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又未长期共同生活,故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均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因王某身在国外,又不愿意回国奔波,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分析】
由于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故本案并非涉外离婚案件,仅为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有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而一般情况下,登记离婚需婚姻双方当事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故在本案王某不愿回国的情况下,是难以通过登记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故双方只能选择诉讼离婚方式。
若选择诉讼离婚方式,则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故在本案王某不愿回国的情况下,张某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文书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故本案若经王某同意,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向王某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而无需经使(领)馆长时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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