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财产分割
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财产分割
【案情概述】
2004年7月1日李男于A市购房一套(首付8万,总价18万),支付了首付8万元,余10万元自银行贷款,支付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产权登记在李男名下。2008年5月16日,李男与王女结婚。截至结婚前一日前述房产增值至41万元,李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李男与王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李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女是否有权获得房屋补偿款。
应当明确虽本案李男系以其工资还贷,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可知,李男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其工资还贷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应当对王女进行补偿,王女有权获得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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