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是否过轻?
国内的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是否过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许多人认为导致他人生命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处罚,这种建议到底应不应该遵从呢?我国的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是否过轻呢?
第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主观上缺乏故意所以处罚较轻。
第二,在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基础上,才能讨论是否量刑过轻的问题。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可以引入一个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比对。来看刑法条文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再来对比交通肇事罪的条文:交通肇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此一对比,可得出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还是合理的。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比如说醉酒驾驶、严重超载、超速等情形,因为主观上具有故意,应当归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最高的刑法处罚是判处拘役(最高六个月)。所以当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显然不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只能以其他故意犯罪进行定罪处罚,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如此情况下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