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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事件”的刑法规制

点击次数:506 次  更新时间:2021-05-18

2018年1026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因女乘客刘某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坠入长江,车上乘客15人全部溺亡。

2018年1115日上午,乘客孙某搭乘945路公交车行驶至地铁俸伯站时,准备刷卡下车,因对刷卡显示扣费金额有异议,要求售票员解决并拒绝下车。车辆继续行驶后,孙某情绪激动,摔砸灭火器,与乘客发生争执,之后冲到司机身旁,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后司机停车。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孙某控制。经民警教育,孙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悔过。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据一家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一年,全国就至少发生过36起乘客袭击司机的案例。乘客袭击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行为,严重威胁到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涉嫌严重刑事犯罪。为依法严惩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213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现在出现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的恶性事件可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涉案乘客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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