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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

点击次数:510 次  更新时间:2021-04-08

【案情简介】

2004 年 1015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吴江恒森国际广场的土建工程。2005 7 20 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同时由被告恒森公司接收使用,但工程存在明显的屋面渗漏问题。

结合鉴定意见及现场情况,渗漏系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导致隐患及承租人擅自安装路灯破坏防水层两方面因素所致,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

【案件评议】

1,   能否以相关工程验收合格抗辩工程存在的明显质量问题?

2,   双方失去信任情形下,渗漏问题责任承担的后续工程应当如何开展?

关于争议焦点一,能否抗辩的问题

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后续工程如何开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施工方擅自减少工序致工程存在明显问题,而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由施工方继续履行或实施补救,可作出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的判决,解决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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