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离婚夫妻分居,能否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随着经济发展,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因夫妻双方分居、一方常年外出打工等原因,一方单独抚养子女,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存在上升趋势,且这一情形从夫妻双方分居状态扩散到夫妻双方未分居状态。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实际上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占用的那部分财产。在此情况下,不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支付抚养费,此种情形下能否在未离婚的情形下向其主张支付抚养费?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此义务并不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与否为前提条件,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行使,是夫妻共同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子女享有抚养费请求权,无论父母离婚与否,仅以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