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禁止支付彩礼?
有人称,今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结婚禁止支付彩礼了,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实际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该条款的规定实际禁止的是借婚姻强制索取财物的行为,即抵制"天价彩礼",明确指出不能以婚姻为形式来达到赚钱的目的,而非完全禁止彩礼。毕竟彩礼在我国作为一种习俗,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根据《礼记》记载早在西周就有关于婚姻仪礼的规定,即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指的就是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为订婚的主要手续,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送彩礼。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相较之前的改变在于,如果解除婚姻时,男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彩礼是女方强迫支付的,则可以要求返还。那么至于具体应当返还多少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除了《民法典》规定的这一返还彩礼的情况,还有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彩礼返还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知存在未办理结婚手续、未共同生活、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也可以主张彩礼返还。
此外,上述条款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考虑到在我国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