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问题
《民法典》颁布后,相比于原《婚姻法》,在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家事代理权”这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所谓夫妻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当然代理权,另一方对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法条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效力对二者均有效。
也就是说,在有关“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支出上,夫妻双方均可以“代理”对方来行使有关支出财产的权利,比如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还有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和双方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那么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就不能在法律上用“家事代理权”来规避后果,如果属于贵重物品单人的售卖、赠与等行为就不为法律所承认。了解有关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可以有效防止夫妻感情不和时单方的财产转移行为,处理婚后的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