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车与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所谓“拼装车”,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工商局、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拼装车至少包括三类:一是利用报废汽车零件组装的机动车;二是利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组装成的机动车;三是未经国家批准,私自组装的机动车。实践中表现形式更加繁多,因此王利民教授在其《侵权责任法研究》中提出拼装车”应作广义理解,即凡是没有生产机动车的资质、等级而生产的机动车,均可纳入“拼装车”的范畴。
所谓“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从以上概念可知,拼装车以及报废车均不符合道路安全行使条件,上路行驶具有极大危险性,因此为了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转让人以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且不知道拼装或报废车的主观认识,不成为本条的免责事由。当然若损害并非因机动车属于拼装或报废车造成,而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此时,车辆属于拼装、报废的缺陷与损害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机械适用上述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