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作出了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机动车被盗抢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管理人主张盗抢免责的,应注意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确认盗抢的相关事实。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通过刑事程序中对证据的认定与固定,查明肇事机动车是否属于盗抢物。
那么,此种情形下,受害人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责任呢?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即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只不过其享有向真正责任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