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具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的典型特征。好意同乘作为情谊行为,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应当积极倡导,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不利于鼓励人与人彼此间的互助。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责任,而非“可以”。当然,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