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制度中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新增了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之情形,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均需要遵循诚信原则,将自身知晓的患有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另一方,以保证对方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若未如实告知,被隐瞒的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该条的新增,是对于社会不断发展、日渐复杂的回应,也有利于在逐步放宽生育政策背景下保障后代健康。随着当今生活节奏不断加快,“闪婚”这一现象屡见不鲜。而类似的婚姻中,双方接触时间不长,很难保障对彼此充分了解,这就需要遵循诚信原则以主动告知。且重大疾病,关乎双方婚后生活的经济压力程度及后代健康状况等,对社会发展产生影响,故需法律进行强制性规范。而对于“隐瞒疾病”的范围,应认定为结婚登记前自己知道的重大疾病,对于结婚登记前已患有但未查出的,并不包括在内,这也符合法律的可预见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