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板块关于离婚冷静期的问题
今年五月份,我国正式通过并颁布《民法典》,《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部分的内容做出了较多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离婚冷静期的有关条款,社会公众对该条款议论纷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该条文,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个信息,首先,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其次,离婚冷静期时长为30天,若离婚冷静期过后仍想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若不想离婚了,则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很多人认为这个法条影响了离婚自由,也可能会导致一方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不利于因家暴而离婚的受家暴方的及时止损。但若出现家暴、转移财产等这类情况,一般会选择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故该法条并不影响。从大背景下看,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提高离婚的门槛,降低离婚率,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家庭亲人的权益;从个体来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也有利于个人对感情更加慎重和深思熟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