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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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试乘时试乘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点击次数:553 次  更新时间:2020-12-03

试乘实则系在汽车销售过程中的一种促销行为,是销售行为的前奏,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同时试乘需要在道路上进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它又是一种道路交通活动。试乘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非运营性、无偿性、合意性。

试乘中发生的损害,试乘者基于何种请求权向试乘服务提供者主张权利,理论上争议较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运营合同修正说,该学说将试乘人视作客运合同中免票的乘客;

2.买卖合同附随义务说,该学说将试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界定为汽车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

3.侵权责任说,该学说认为试乘中损害行为的发生是由交通事故而造成,因此它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

4. 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说,该学说认为此种情况系侵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的竞合。

虽如此,我国已对试乘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交通事故己方车辆负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对方机动车负全责,则试乘服务提供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若属于试乘车辆的责任,则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具体认定。

1. 试乘机动车的驾驶员是机动车试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此时机动车的驾驶员与其构成雇佣关系,机动车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雇主责任。

2. 试乘机动车的驾驶员是试乘人的随行人员的,此时责任承担需再次进行区分:

如果是因为驾驶的车辆存在潜在的危险,驾驶的路线选择不合理等由于试乘服务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驾驶行为不当的问题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的驾驶人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驾驶人欠缺相应的驾驶资格,而试乘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则试乘服务提供者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可知,因试乘人的过错,可以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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