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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超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点击次数:527 次  更新时间:2020-11-19

交通事故中超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例】:2020年63日14时06分左右,张某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根据王某的申请,对王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1/3),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1/5)”等已构成九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时限宜为5个月,护理时限宜为2个月(护理1人),营养时限宜为2个月。王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器具费。张某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其要求支付误工费的依据不足。

【分析】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可知,所谓误工费实则为赔偿受害人自遭受伤害至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即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并未限制受害者获得误工赔偿的年龄,也即其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因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被排除,而应取决于受害人在受害前是否存在提供劳务并获得收入,且因受伤害而造成收入减少的情况。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可知受害者的误工费依据的标准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而非受害者的年龄。

因此,即使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只要其能够提供其受害前在从事劳务活动并获得收入的证据即可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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