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车主同意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负责吗?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车俩所有人即车主的责任承担问题适用过错原则。
那么什么情况下视为车主存在过错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列举了一些情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该条规定中前三项在实践中的适用往往争议不大。但出于逻辑周延,该条尚有一个兜底条款“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那么如何把握此处的“其他过错”则成为判断难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依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二元标准判断。在驾驶人擅自驾车的情形下,车主无法预见车辆在什么情况上路行使,状态是否达到安全适行,车辆由何人驾驶,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等,此时,车主的过错主要集中于是否尽到了对车辆妥善保管与管理义务。
实务中,可以结合以下几方面考量车主对车辆是否妥善保管:
1、考虑车辆及钥匙的保管场所。
(1)当车辆保管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如自家的院子、车库,对车钥匙的保管要求相对较低,即便存放在没有上锁的抽屉中也不宜认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2)当车辆是存放在相对开放的公共空间,则对车钥匙的保管要求较高,倘若车钥匙并非随身携带而是独自存放,则要求存放于相对密闭、安全的空间。
2、考虑车主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
(1)家庭成员间擅自驾车,可以推定家庭成员之间的驾驶系被默许的,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擅自驾驶。
(2)若存在雇佣关系,则应考虑是否受雇主的指派,行为的外观是否符合职务行为的要求等来判断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如认定系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的擅自驾车,则考量雇主是否设立了健全的用车管理制度衡量是否存在过错。
3、当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并非车主的情况下,如车辆在维修厂维修或委托保管、出质给他人期间,则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相应责任则应由车辆管理人承担。
综上,驾驶员擅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审查车主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理性人在同等条件下应有的注意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