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补偿金啦
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补偿金啦
【案例】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结婚,张某在外打拼,王某辞职做了全职太太,专心在家照顾老人,抚育孩子。由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故王某起诉离婚,王某认为自己照顾小孩和老人,牺牲了自己的梦想,一直没有外出工作,要求张某给予其家务补偿。
【法律分析】
实际上,对于家务补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就已经规定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款对于家务补偿金作出了限制,即仅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但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家庭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而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名存实亡。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
然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第1088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条款去掉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制。这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后,离婚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就可以根据相关条款要求补偿,多获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