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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第二个阶段——审理

点击次数:579 次  更新时间:2020-10-29

诉讼离婚审理,即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至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可以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一、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离婚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副本5日内发送原告诉讼离婚。

二、调解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若达成和好协议,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调解书;若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诉讼离婚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进行法庭调查,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再之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开始法庭辩论,就诉讼离婚有争议的法律、事实问题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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