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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程序

点击次数:569 次  更新时间:2020-11-05

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程序

 

现役军人离婚常人相似,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类型。

一、协议离婚

仅需在现役军人和其配偶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再由现役军人取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后,即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二、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总结】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分析总结】

一般情况下,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在军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准许离婚。除非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三种情形下可以无需获得军人同意即判决离婚。

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按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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