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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能否免其登记错误的责任

点击次数:664 次  更新时间:2020-04-0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就登记事项负有必要的实质审查义务。实践中不动产机构为了减轻审查职责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文件。但是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主要是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因公证书载明的公证事项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核实的事项不可能经常存在一致性,为防止出现登记错误,无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程序中是否引入了“公证前置”程序,公证机构就不动产登记事项依法出具公证书,并不能完全免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实质审查义务。

对此,《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亦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只要提交了登记事项的公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就可以不作任何其他实体方面的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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