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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案件办理中把握细节的作用体现

点击次数:1066 次  更新时间:2017-04-12

201745日,我们接到一个货款纠纷的案件。原告方起诉被告一和被告二,我方委托人是被告二,原告称从2011年开始,原告陆陆续续为委托人运输泥沙,但是委托人每次都未结清货款,截止20173月起诉时,委托人共计欠付原告32万余元的货款未结清,原告遂起诉要求委托人支付欠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不复杂,但是时间紧迫,开庭时间是两日后,在AJ法庭。

201747日,小编和曾律师起了个大早,赶车两个多小时前往AJ法庭。小乡镇八九点的空气依然清新怡人、宁静祥和,与之不同的是法庭审判室气氛紧张:原告方江湖气息浓厚,刚进审判室,趁着法官进行准备工作的间隙,便气势汹汹的嚷嚷还钱,并且要求我委托人支付高额的利息;原告的代理律师也强硬的要求高额的利息来回应我们提出的调解意愿。

对方气势高涨,拿着被告二出具的欠条,语气强硬,仿佛已经胜券在握,局势正在偏向对方。

此时此刻,曾律师当机立断:“既然你们没有调解的意思,那我们也只好把这份《管辖异议申请》向法庭递交了。”

原来,在接到委托后,曾律师就从细节里发现本案的问题:1、本案是被告方欠付原告方运输泥沙款,应属于合同纠纷或者货款纠纷,而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2、管辖有问题:原告是AJ地人,被告一是B区居民,被告二是A区居民。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本案作为货运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原告也没有提交双方约定管辖的证据,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一是B区居民,被告二是A区,所以根据管辖问题的立法原理和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B区人民法院或者A区人民法院本院管辖,而不是原告住所地的BJ法庭管辖。

于是,曾律师立即书写了《管辖异议申请》,45日当天就向BJ法庭邮寄一份,且在47日庭审见对方态度强硬、不愿息事宁人时当机立断向法庭递交一份。

于是,戏剧性一幕出现。对方律师看我们当机立断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随即态度转变,表示想“想听听我们的调解方案”。在我们拿出调解方案后,原告本人表现的不愿意,其代理律师将原告叫出审判室外“商量”一番,回来后立即同意了我们的方案。于是,本案终了。

总说“细节决定成败”,这次是亲身体会到细节对全局的作用。一开始对方气势汹汹,想要借助原告方的主动地位占据优势。很显然,如果不是我们发现本案中管辖的问题,在庭审中对方就会以气势压迫,那么对于支付欠付货款以及利息的问题也都不会如此“善终”,以致于不能最优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粗线条大家都明白,对律师来说,关键在于细节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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