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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允许扣除的项目及标准”

点击次数:880 次  更新时间:2020-10-23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允许扣除的项目及标准”

一、工资、薪金支出

《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

自2018年10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即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元/年(5000元/月)。关于60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下

三、三项经费

《计税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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