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 基于疫情特殊要求的法律风险
今天,“郑州郭伟鹏”的消息上了微博热搜。大概内容是郭伟鹏从境外回国上班,未按要求进行社区报备,隐瞒自己的行程,导致自己不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还造成防治隐患。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案情为: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那么,在我国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并且国家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对于有过出行记录的公民,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出行记录,均应按照防治措施的要求,在社区或者村镇进行登记报备,并同时按照要求进行自我隔离。这些措施平时用不上,但均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无论是“郑州郭伟鹏”也好,还是“田某某”也好,均是触犯了《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所以,我们在此提醒读者,有法必依,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和特权心理,疫情期间有过出行记录的一定要如实报备,做好隔离措施,谨慎防范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