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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股权纠纷律师—股权纠纷合同的履行

点击次数:756 次  更新时间:2018-07-24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股权转让有哪些必备程序呢?

    根据新《公司法》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新《公司法》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拥有武汉房产纠纷律师、武汉公司纠纷律师、武汉股权纠纷律师武汉刑事律师,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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