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优秀领域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点击次数:999 次  更新时间:2017-04-13

案发经过2014 6 月19日,李甲所驾驶小客车与孙甲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导致孙甲追尾王乙驾驶的小客车,造成王乙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李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李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孙甲、王乙均无责任。对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李甲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一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孙甲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二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乙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 121000 元,故按照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编观点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强制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所以,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122148(法律)400-8166148(财税)
主办单位电话(联系我们):027-87571388
咨询QQ:229 0340 436 ;483 252 715
咨询微信:181 6271 8172
咨询微信公众号:gh_1ec7bf836835
E-mail :hbnjls@sina.com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7号名士一号4栋901室
扫一扫,关注移动端
Copyright © 2016-2024 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9029822号-1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

挂号处 - 我要预约

align="absmiddle"  在线客服1号
align="absmiddle"  在线客服2号

扫一扫,微信公众平台

400-8122148
027-8757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