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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点击次数:997 次  更新时间:2017-04-11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许多变化。“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不好的方面。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写入了总则,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向导。

一:夫妻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主要指夫或妻不得与婚姻之外的其他人进行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也指夫或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因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的利益。将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婚外性行为乃至不洁的性生活,将危及婚姻的存亡和后代的健康。

法律后果:《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二:“精神出轨”不受法律制裁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应当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实。但是,法律只能约束客观行为,不能约束人的精神。精神上的忠实,例如“网恋”等,只能是道德所调整的问题,而法律既不能也不应该管。

三:第三者插足离婚,受害方如何索赔?

《婚姻法》设立了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制度,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提供了依据。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要求赔偿也只能是对离婚双方来说。法律并未规定由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者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不承担任何的义务,因此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采取了规避的态度。实践中法院对这种诉讼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受理。所以,第三者的行为只能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过错方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因此,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也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上也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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