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认识你的带薪年休假
一、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二、如何理解法条
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来看,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应是职工累积工作的时间。那么职工可以用此前的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记录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等予以证明累计的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假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
所以要注意工作年限是累计而不是应在本单位工作12个月以上。
另外,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该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第一年时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第一年时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的时间计算。
而且,法律也规定了应休假而未修的补偿标准: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天数并支付未休的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的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