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谁负责?
案 例
欧某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业务需要,甲公司将欧某借调到乙公司处工作。甲公司和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协议,甲公司仍负责欧某借调期间的社会保险,乙公司不为欧某参加工伤保险,但适当提高工资。
某日,欧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且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 析
欧某虽已借调到乙公司工作,但其社保缴纳仍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并未为欧某办理工伤保险。由此认定欧某与甲公司保持劳动关系。
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所以,应由甲公司负责欧某的工伤事宜。但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约定补偿办法,但甲公司不得拒绝承担对欧某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