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案例】2018年4月24日20时22分许,第三人从某驾驶浙G×××××号轿车在义乌市上沿最南侧第一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义乌市乐活娱乐有限公司缤纷会前方机动车道路段时,因黄某驾驶浙G×××××号摩托车由第二机动车道向南侧第一机动车道强行变道超车,导致从某驾驶汽车紧急制动刹车。之后从某遂故意猛踩油门驾车加速,将行驶在前方的浙G×××××号摩托车撞倒,致使黄某身体受伤。保险机构是否对从某故意制造的该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总结】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知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然而此条款并未规定在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其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即便驾驶人故意冲撞他人,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也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可在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