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租赁能否避开中介交费问题?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租赁能否避开中介交费问题?
新民法典在第965条做了一个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只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换句话说,如果您委托了中介机构,利用他们提供的信息源,认识了买家、卖家或承租人,事后订立了合同成交的,不好意思,您还得把中介费给人补上。
可以说第965条规定中,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即使在双方的中介合同中没有有关“跳单”行为的约定,中介人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主张权利。该条文实施后,如果中介合同因委托人解除,中介人可以在解除时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用。这是给中介服务人员吃上了一颗定心丸。
什么叫跳单呢?“跳单”又叫“跳中介”,这原本是一个中介行业术语,是指购房者或者卖房者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跳单”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中介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增加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比如房屋产权问题、物业纠纷、资金安全等,也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新民法典在第965条有两个信息传达给我们:第一,如果我们将来买卖房子和租赁打算找中介,在委托之前就要慎重,就要想好了,将来这中介费是一定要付的。第二,它对整个中介行业(当然房地产中介只是其中一个行业)来说是一个有利的保护和促进,会让这个行业更加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