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房产买卖优先权的问题?
《民法典》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房产买卖优先权的问题?
从新《民法典》颁布以来,关于各种法律做了诸多修改,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房产买卖优先权就做了相应的修改。
在新民法典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子把它租了出去,如果这个时候您想卖这套房子的话,法律规定,你一定要在卖之前先告诉承租人,问承租人你有没有兴趣来买这套房子,同等的条件下,承租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我们已经问了承租人买不买,承租人在15天之内没有明确表示要买的话,那就视为了他放弃这个权利了,此时您的房子就可以卖给其他人了。这次民法典修法又做了一个新的调整,给了房主一个特殊的权利——如果我是房主,我在给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有两种情形可以例外,一种情形是如果原来房屋就有共有人的话,我可以直接卖给共有人,不需要征求承租人意见。第二种情况就是我把房子卖给我家近亲属,我的亲人,此时您也不需要给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以立法在这方面考虑的就更完善了,毕竟买卖房子也有个远近亲疏吧,照顾家人优先。
以上就是《民法典》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房产买卖优先权的问题了,此次的调整更符合实际情况,有买卖房需求的朋友可以关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