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还需要经济补偿吗?
企业和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核心在于将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当作合同的终止期限,这类合同应当是唯一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的合同。那么,这类合同结束后企业需要为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吗?
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在2018年12月1好刘某进入一家私企,主要从事为企业托运货物的工作,入职时,企业与刘某约定,以托运这批货物为一项约定,这批货物托运完成,劳动合同即为终止。2019年12月1日,改企业最后一批货物托运完成后,企业验收表示合格,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然后公司以暂时没有此类业务的需求为由决定不再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遭到了公司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是否能获得企业的经济补偿呢?下面,本律所的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
实际上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约定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这类合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企业需要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在该案中,虽然双方约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刘某近一年的工作状况,相应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以完成一定工作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这类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供经济补偿,且用人单位还需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从试用期开始,一般来讲南君律所的律师不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此类型的合同。
关键词:一定期限、劳动者、用人单位
本案例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