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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之“车辆维修费”

点击次数:1129 次  更新时间:2017-04-23

交通事故纠纷,大家最常讨论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其实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除了人身损害赔偿,还有车辆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诉讼实务,关于车辆损失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1、车辆维修费;2、车载物品损失费;3、车辆施救费;4、车辆重置费;5、营运车辆停运损失;6、替代性交通费;7、车辆价值贬损。

    今天我们团队律师带大家看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害赔偿的一个方面—“车辆维修费用  
一、车辆维修费
    车辆维修费是车辆损失中最主要的赔偿项目。发生交通事故后,维修车辆几乎是必须的,保险公司也应该在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

      诉讼主体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此时作为车主,车辆财产受损,应由车辆所有人提起诉讼。另外因为很多城市在车辆管理方面有一定的限制政策,也导致了有些时候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并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应该以登记车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才会依法受理案件。

    证据可以提供的证据有:车辆维修费发票、维修明细、维修进度表、维修人员证言等。其中维修费发票是必须的,且付款人应为登记车主。如果被告对维修费用合理性不予认可,原告需要提供维修明细单、维修进度表予以证明维修的项目及价格,有时还需要维修时的视频录像及维修人员证人证言。

二、因车辆维修费产生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肇事方对事故认定不服,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不予配合保险理赔
    一般交通事故不存在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交警并不是必须征求事故各方同意,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一方对事故认定不服且拒不签字时,交警可以直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事故一方拒绝签字,该事故认定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很多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并不认可只有单方签字的事故认定书,因而拒绝进行理赔,这就导致被侵权方无法通过理赔方式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得不到法院诉讼。

不过,根据本团队律师的实务经验来看,一般法院只要认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损害结果,对责任承担认定无异议后,对于投保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会支持投保人要求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所以,无论是未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也好,还是未到保险公司定损也好均非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必要条件。
    2、肇事方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恶意逃避司法程序
    肇事方没有特别理由,事故发生后采取逃避、推诿登方式,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实践中很常见。很多时候,被侵权方考虑到诉讼成本,往往会不了了之,在损失较大时才通过诉讼解决。

但是以团队律师的观点,类似案件的代理重点和审理难点往往不在案件本身,而是在法院如何有效送达上。一般在实践中,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仅不再与被侵权人联系,对于法院的电话和传票也拒不接收最终,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往往法院也是进行缺席审理。但是被告不到庭只要不影响院查明事实即可,当然也不会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不过执行时还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仅使得被侵权人长时间无法获得应得赔偿,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3、事故后原告自行修车,被告对维修合理性不予认可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一方往往会要求对方为其修理车辆,由保险公司定损后指定厂家修理。但在定损和维修问题上,也有时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会出现受损一方自行到其他厂家修理,此时维修项目和维修金额一般会高于定损金额,导致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于是受损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
    本团队律师观点认为,关于车辆维修合理性问题,法院一般都是直接采纳鉴定结论对于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对于不合理损失不予支持;对于应该修理不应该更换的项目损失,酌定赔偿数额;对于无法确定合理性的维修项目,根据证据规则也予以支持。另外,关于车辆维修费合理性鉴定一般费用较高,所以在实际维修费超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不多的情况下,被告和保险公司虽然对维修费金额不予认可,但很有可能不提出鉴定申请。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可维修发票的合理性。所以,车辆受损后自行维修超出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并不太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一般可以主张到全额维修费。另外,如果维修费存在明显不合理项目,且高于事故发生时的残值,法院可能会依据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价值判决。
    4、伪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公司
    车辆维修损失是骗保案件的重灾区,表现为多人串通以制造虚假事故或夸大保险损失方式,骗取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保险诈骗案件类型一般有:伪造单方事故,夸大维修损失;真实交通事故中夸大维修损失;伪造交通事故,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伪造交通事故,赔偿车辆损失。类似案件很多,本团队律师处理过数起,不过最终都没有走到刑事程序。
    本团队律师认为,车辆维修损失因为造假成本低,获得利益高,加之交警部门和法院各自职责所限,使通过交通事故骗保、诈保成为保险诈骗案件的最主要领域。夸大损失方式骗保,如果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维修合理性鉴定,法院会委托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再根据鉴定结论做出判决,不会支持故意夸大的维修损失。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保险理赔案件都会走入诉讼程序,基于人为或制度原因,只要符合一定形式要件,保险公司多数会直接理赔。对于伪造交通事故方式诈骗,因实践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大量案件难以通过刑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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