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20条不要发票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情况
常见20条不要发票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情况
1.利息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2018年度及以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2.火车票退票费
火车票退票收取的费用不属于提供应税行为,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即“**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3.火车票
行程信息提示不是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凭证,需要打印电子火车票报销凭证。
4.飞机票退票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飞机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属于提供应税行为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5.车船税凭证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是可以作为车船税税前扣除凭证的。
6.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发票问题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交易行为已发生且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销售方给购买方和交易行为未发生且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7.个人抬头凭证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8.筹建期发票“抬头”问题
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并申请税前扣除。
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9.水电费分割单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或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费用是包含在租金中,有些情况下需要单独支付。对于后一种情况,出租方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既有采取销售方式处理的,又有采取费用分摊方式处理的。
其中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10.企业发放的补助凭证
【例】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11.不征税发票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取得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2.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13.税费
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费,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14.500元口径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5.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特殊情况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相关资料包括: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16.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扣除凭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税务局代开的,应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2)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使用《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可用银行付款凭证代替《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17.境外支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和境外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18.微信红包/优惠券
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
19.支付政府机关、团体的支出
如从政府机关、团体收购废旧物资,这些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代开,要么以收款凭证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