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把房东告上法庭,只因为这件事
租客把房东告上法庭,只因为这件事
近来,关于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争论和评价很多。关乎大家的切身利益,讨论很多是很正常的,在二线城市以上工作的人,很大一部分都是租客,他们希望可以享受这个附加扣除,但是现实中房租市场供大于求,能否享受抵扣关键在于房东是否配合。因为根据政策,享受扣除需要填报房屋坐落地址和房东身份信息,以及留存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协议,作为房东抵触是因为担心这些房租收入将来要交税了。
还记得2019年新个税法出台后,涉及到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问题,网上到处都是房东们的这种言论:“如果你去申报住房租金抵扣个税,房子就不租给你了,我宁愿退房租!”房东们还算了一笔账,如果租客拿他的信息去申报个税抵扣,税务部门就会通知房东去交税。最终租客省了100元,房东却要多纳税500元。
租客与房东的这种矛盾,在新个税法之前,可能更多的是因为涨多少租金而发生。而新个税法颁布后,这种矛盾让这种问题更加突出。很多时候租客迫于无奈,只能用阿Q式想法自我安慰,退一步在十平米出租房里,也可以海阔天空。要不然你能怎么样? 而极少数人,拿起了法律武器。在外人看来一个“漂浮”的租客把房东告上法庭,浪费时间不说,也不定赢的了,就算赢了也不一定能拿到补偿。但是就算没有人支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都值得鼓励。
一、案件还原
原告董某于2018年12月根据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以租赁房屋进行了申报,被告钟某就此于2019年1月7日通过微信表示原告不应未经其同意进行申报,侵犯了被告的隐私,也可能导致税务部门上门,双方就此未协商一致,被告遂于2019年1月11日要求原告搬家,原告最终于1月13日搬离涉案房屋,被告并退还此后的剩余租金。原告把被告告上法庭:原告以住房租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被告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无合同约定,亦于法无据,应认定系被告提前收回房屋,构成违约。经法院判决被告并应退还押金,给付违约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详情
原告董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钟某(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退还原告押金4000元;2、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06号房屋(以下简称2006号房屋),原告已付租金至2019年1月31日,并支付押金4000元。
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根据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以租赁房屋进行了申报,被告就此于2019年1月7日通过微信表示原告不应未经其同意进行申报,侵犯了被告的隐私,也可能导致税务部门上门,双方就此未协商一致,被告遂于2019年1月11日要求原告搬家,原告最终于1月13日搬离涉案房屋,被告并退还此后的剩余租金。
现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合同已于1月13日解除,被告应退还押金,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2006号房屋,房屋租赁期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4000元/季,租金总计64000元;押金:4000元;租赁期内,被告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被告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出具《收条》,写明收到原告一个月租金4000元、押金4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已付租金至2019年1月31日。庭审中,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
被告于2019年1月11日“从今天起,三天时间可以搬,刚好有两天周末,你找房,我租给别人都方便,三天后我收房,房子和物件都没问题,一周内给你违约金”;
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押金违约金我之前说的很清楚,合同签的到期日(2019年5月31日)后退,退的前提是我并没有因你不告知我的情况下申报造成我未知的经济损失或缴费,再退”;
原告于2019年1月13日“我确认已于2019年1月13日晚与钟某朋友朱百艳交接”;
被告于当天“好,4000-13天房租=2267元,水电燃我这周内算清”。
本院认为:
原、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现原告以住房租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被告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无合同约定,亦于法无据,应认定系被告提前收回房屋,构成违约。
现原告于2019年1月13日搬离涉案房屋,同意被告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应认定合同已于2019年1月13日解除。被告并应退还押金,给付违约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董某押金四千元。
二、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董某违约金八千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董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结语
在目前的租房市场上,房东出租房屋未缴税是一个普遍情形。由于税源分散且金额小,信息不透明且人力有限,地方也很少去针对个人出租住房严格征税。 但随着出租住房信息逐步透明,一些房东担心面临严征管而补缴税款。个别房东甚至以涨房租为要挟,让房客放弃专项附加扣除,以免将自己个人信息交给税务局而面临可能的严查。
其实目前不需要担心,在目前的个税APP中,我们发现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所填写的内容中,不再强制要求填写出租人信息了。我们可以看到“出租人姓名”,但那里已经由原来的“请输入”变为了“选填”。另据税务局知情人士称,目前税务总局也并没有加强房租收入征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