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等优惠事项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减免等优惠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减免事项
(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1.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 会计处理及案例解析
例:某物业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物业费收入82400元。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82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 80000
应交增值税 2400
本月不含税销售额80000元,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增值税免税优惠。根据22号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2400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根据2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会(税)〔2012〕1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 企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借记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减免税款) ” 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借记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 管理费用” 等科目。
例:甲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首次购买税控盘200元,技术维护费28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480
贷:银行存款 480
2.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80
贷:管理费用 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