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老板给员工微信转账,有什么意料不到的风险?

点击次数:877 次  更新时间:2020-09-25

      现在的网络科技时代,提供了很多便利,于是很多老板为了方便直接微信转账给员工,那么这其中存在哪些我们意料不到的分险呢?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本案例来源于重庆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为A科技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16日,张某经他人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张某与A科技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科技公司亦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2月13日,张某以微信方式向A科技公司请假,但未明确请假期限。

       2019年2月26日,A科技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以张某未能确定何时上班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9年3月20日,张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张某又提起诉讼,请求A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诉讼中,张某举示的银行流水清单显示A科技公司银行转账凭证均载明转账性质为薪资或者工资,而A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向张所转款项均未载明转账性质。其中,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7日均有A科技公司向张某发放工资后,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于同日以其个人账户向张某转账5000元的情况。

       二、法院判决

       张某于2017年10月16日经他人介绍到A科技公司工作,A科技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诉讼中,双方对工资标准发生争议。A科技公司主张张某的工资标准为工资表上载明的每月5000元,而主张A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每月还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张支付的5000元亦应认定为工资,其工资标准为10000元。

        对此,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系A科技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在A科技公司向张某发放工资后于同日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张转账5000元,该转账行为具有持续性、规律性。A科技公司虽辩称上述款项系支付的红包、红利及采办物品费用等,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主张系A科技公司为避税之目的而额外支付的工资更具有合理性。

人民法院遂认定张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

        三、延伸思考

       老板认为工资分成两半是对员工好,因为员工拿到手的钱多了。殊不知,这其中的风险,在未来可不仅仅是上述案例中所显示的加倍赔偿的问题。

        随着银行对个人账户转账的监控越来越严格,即便员工没有举报,银行就可能已经把老板的信息“共享”给了税务部门。

中国税务报社最近发起的《税务执法人员工作和学习情况调查》问卷显示,高达89.98%税务执法人员都在持续不断地通过读书进行专业再学习。而他们所学习的内容中,高达78.23%的人员所关注的是“打击企业偷逃税”!

       老板的钱如果以微信、支付宝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转给员工,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老板的钱从哪里来?是否属于公司的收入?是否已经纳税?是否构成偷税?

       通过上述案例了解到,老板通过微信转账存在大大的隐患,赶紧转发给老板,让老板了解其中的奥秘吧,才不至于总往“坑”里掉!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122148(法律)400-8166148(财税)
主办单位电话(联系我们):027-87571388
咨询QQ:229 0340 436 ;483 252 715
咨询微信:181 6271 8172
咨询微信公众号:gh_1ec7bf836835
E-mail :hbnjls@sina.com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7号名士一号4栋901室
扫一扫,关注移动端
Copyright © 2016-2025 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9029822号-1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

挂号处 - 我要预约

align="absmiddle"  在线客服1号
align="absmiddle"  在线客服2号

扫一扫,微信公众平台

400-8122148
027-8757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