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与“补税”
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与“补税”
相信最近一段时间,你一定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上看到了很多关于“个人所得税退税”的视频和新闻。那么,你知道“个税退税”是怎么来的吗?什么情况可以退税?为什么有些人无法退税反而还要补税?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个税退税”的那些事儿。
一、“个税退税”的来源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全面实施,并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里可能有些朋友会有疑惑,我都是按月或者按次缴纳个税的呀,你怎么说是按年缴纳呢?
其实我们大家平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上述四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分别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到了年终,我们要把这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再来计算我们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与已经预缴的税款进行比对,多退少补。
这就是“个税退税”的来源。
二、什么情况可以退税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呢?笔者综合了一下6种情形。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举例】赵某1月份工资20000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3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则应预缴个税360元。1月31号不慎得罪老板,2月1号因为左脚先进公司被降薪至每月工资3000元,无需缴纳个税。从全年来看,赵某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需缴税,可以申请退还预缴的360元税款。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举例】赵某每月工资2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3000元,未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全年预缴税款10680元。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被妻子告知还有两个孩子,已经上小学,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其填报了相关信息扣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缴纳个税9480元,可申请退税1200元。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的。
【举例】老赵与2019年8月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从全年来看,老赵仅扣除了4万元(5000/月x8)的减除费用,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老赵可以申请退税600元。
4.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举例】赵某每月固定在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年度汇算后,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的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适用3%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额1080元。因此,可以申请退税18120元。
5.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6.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三、为什么要补税,不补行不行?
为什么有些人可以退税,有些人反而要补税?但凡涉及补税的,大多数是因为有多个收入来源。
【举个例子】
赵某2019年任职于两家公司,每家公司每月支付20000元的工资,并分别报个税,则每家公司均报税450元,即40000元收入,缴纳个税900元。
可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赵某每月实际收入4万元,应按照4万元的税档计算,每月应缴纳个税1050元。则年终汇总计算应补税款1800元。
那么不补税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如果属于需要退税的,可自行选择是否申请退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属于应当补税的,则应当履行补税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今天暂且聊到这里,关于“个人所得税退税”的相关事项,你弄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