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和公司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
股东个人和公司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
新的一年开始了,是否为公司与老板之间的往来款而感到烦恼呢?清往来又没那么多钱,不清放在那又担心有风险。
具体有什么税务风险呢?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股东个人与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的税务风险。
其实,这类往来款,站在公司会计账面的角度看,就只有两种余额,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两种余额对应着不同的税务风险,下面分别探讨。
首先分享其他应收款年末有大额对股东个人余额的税务风险(即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这种情况无论在公司层面,还是股东(自然人)层面均存在税务风险。
一、公司层面
增值税
公司存在增值税风险,相当于公司无偿向股东个人提供贷款服务,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知,公司资金被股东无偿占用,是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
公司无偿向股东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东个人层面
个人所得税
当占用资金的股东是自然人股东时,在股东层面就会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当然,由于个税是需要由公司代扣代缴的,所以公司层面其实同样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风险。
个人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不能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否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占用股东资金,即年末其他应付款中存在大额对股东个人的余额的税务风险。
一、股东个人层面
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知,视同销售服务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而并不包括自然人个人,所以个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垫资经营,只要没有约定需要收取利息,且实际上并未收到利息,那么就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了。
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并获得利息也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视同取得个人应税所得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视同取得应税所得征税的,就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垫资给自己的公司,只要没有约定需要收取利息,且并未实际上并未收到利息,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公司层面
企业所得税
所有的个人股东都被视为企业的关联方,这与《公司法》中非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有所不同。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与股东签定借款合同,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