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疫情期间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合同法部分)
一、企业作为卖方时如何规避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则该部分损失不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对于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通知,但为促进合同的协商变更和解除,尽可能减少己方和对方损失,受影响的企业也需要及时把合同履行困难情况告知合同相对方。因此,企业要注意保存通知对方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邮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已尽到及时通知义务。例如: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政府行政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二、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
答:如新冠疫情后,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但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的,可参照《最高院非典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但主张一方需举证证明:(1)履约成本显著高于疫情爆发前;(2)履约成本的提高与疫情的关联性;(3)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利益受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