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条款有效吗?
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中最主要的一环便是共同所有的房产分割。若一方离婚后暂无其他住所,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成员继续享有在此房产内居住的居住权,那么此类条款效力如何呢?
首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再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可知离婚时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此时双方可以协商另一方以居住权的形式予以帮助,也就是说在离婚后,婚姻法允许以居住权的形式,由一方帮助另一生活困难一方。
其次,《民法典》对于居住权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后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出现,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条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