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优秀领域

居间合同支付报酬纠纷的处理

点击次数:644 次  更新时间:2020-04-06


从居间合同的本质分析来看,居间合同行为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一旦发生酬金支付纠纷,居间人一般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

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中介方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报酬,而报酬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122148(法律)400-8166148(财税)
主办单位电话(联系我们):027-87571388
咨询QQ:229 0340 436 ;483 252 715
咨询微信:181 6271 8172
咨询微信公众号:gh_1ec7bf836835
E-mail :hbnjls@sina.com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7号名士一号4栋901室
扫一扫,关注移动端
Copyright © 2016-2024 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9029822号-1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

挂号处 - 我要预约

align="absmiddle"  在线客服1号
align="absmiddle"  在线客服2号

扫一扫,微信公众平台

400-8122148
027-8757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