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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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复制的几点问题

点击次数:1044 次  更新时间:2017-04-13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想要证明医疗事故的存在,病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围绕着病历有以下问题进行浅谈:

一、谁有权复制病历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专职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二、可以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三、复制病历的步骤

  复制病历的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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